政治雷達法律資恐防制審議會之運作與制裁例外措施及其限制事項辦法 › 第11條

資恐防制審議會之運作與制裁例外措施及其限制事項辦法 第11條

審議會應於主管機關提出待審議之制裁名單或除名名單後一個月內完成審議。但緊急案件及人道考量案件,應儘速優先完成審議。 指定制裁名單之受制裁者現在國外,應於審議時指明,以利主管機關通知受制裁者所在國家。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資恐防制審議會之運作與制裁例外措施及其限制事項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