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資恐防制審議會之運作與制裁例外措施及其限制事項辦法 › 第2條

資恐防制審議會之運作與制裁例外措施及其限制事項辦法 第2條

資恐防制審議會(下稱審議會),由法務部部長擔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下列機關副首長兼任之: 一、國家安全局。 二、內政部。 三、外交部。 四、國防部。 五、經濟部。 六、中央銀行。 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八、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機關。 審議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之。其由機關代表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審議會委員於任職期間因故出缺或異動時,其改派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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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