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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恐防制審議會之運作與制裁例外措施及其限制事項辦法 第4條

審議會就指定制裁名單之審議,應採合理審議基準。 審議會為審議前項指定制裁名單,得請求相關機關或機構提供必要情資與資訊。 審議會就指定制裁名單之除名措施之審議,亦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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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