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第12條

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2條

依本辦法申請抵減所得稅之設備及研究支出,其交易行為及購置成本之原始憑證,經稅捐稽徵機關發現有虛報不實情事者,依稅捐稽徵法、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有關逃漏稅處罰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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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