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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第12條
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2條
依本辦法申請抵減所得稅之設備及研究支出,其交易行為及購置成本之原始憑證,經稅捐稽徵機關發現有虛報不實情事者,依稅捐稽徵法、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有關逃漏稅處罰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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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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