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第3條

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3條

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申請適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目及第九目規定專案認定之支出,其於費用發生當年度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經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核准者,自費用發生年度起適用;其逾費用發生年度始提出申請,經核准者,自申請之年度起適用。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