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 › 第12條

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 第12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特定非公務機關完成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後,依下列規定時間完成該資通安全事件等級之審核,並得依審核結果變更其等級: 一、通報為第一級或第二級資通安全事件者,於接獲後八小時內。 二、通報為重大資通安全事件者,於接獲後二小時內。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完成資通安全事件之審核後,應於一小時內,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將審核結果、依據及其他必要資訊送交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接獲前項資料後,得就資通安全事件之等級進行覆核,並得為等級之變更。但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或前項之機關未依規定通知審核結果時,得就該資通安全事件逕為審核,並得為等級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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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