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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25條

第 三 章 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調查特定非公務機關發生之重大資通安全事件,得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通知當事人或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二、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提出獨立第三方機構出具之鑑識或調查報告。 三、派員、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前往當事人及關係人之處所實施必要之檢查。 前項所定關係人,以該項特定非公務機關委託辦理資通系統之建置、維運或資通服務提供之受託者,且與重大資通安全事件相關者為限。 當事人或關係人對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一項所為之調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執行調查之人員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調查者得拒絕之。 第一項第三款受委任或委託之機關(構)對於辦理受任或受託事務所獲悉特定非公務機關之秘密,不得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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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資通安全管理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1條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

「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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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