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 › 第10條

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 第10條

符合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之新車進口人,應於車輛進口時先行繳納貨物稅並取得完稅證明,再依限檢具申請書、明細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原進口地海關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 進口人得向原進口地海關申請將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稅款直接撥付新車新領牌照車籍登記之車主。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