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製廠商或進口人依
第三條規定申請減徵退還新小型小客車、新小型機車貨物稅,應填具財政部規定格式之申請書、明細表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公路監理機關加蓋戳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或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
二、新小型小客車、新小型機車貨物稅完稅證明文件影本。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產製廠商或進口人以網際網路方式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者,免檢附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證明文件。
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填具申請書、明細表或檢附之證明文件不符合規定,經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