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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56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結構部分之材料,除使用耐蝕鋁合金等材料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外,應符合下列國家標準,或具有同等以上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之鋼材: 一、國家標準CNS 575 鉚釘用鋼棒規定之鋼材。 二、國家標準CNS 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規定之 SS400 鋼材。 三、國家標準CNS 294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規定之鋼材。 四、國家標準CNS 4269 銲接結構用耐候性熱軋鋼料規定之鋼材。 五、國家標準CNS 4435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管規定之 STK400、STK490或STK540鋼材。 六、國家標準CNS 4437 機械結構用碳鋼鋼管規定之十三種、十八種、十九種或二十種之鋼材。 七、國家標準CNS 7141 一般結構用矩形碳鋼鋼管規定之鋼材。 八、國家標準CNS 11109 銲接結構用高降伏強度鋼板規定之鋼材。 九、國家標準CNS 13812 建築結構用軋鋼料規定之鋼材。 前項結構部分不包括階梯、駕駛室、護圍、覆蓋、鋼索、機械部分及其他非供支撐吊升荷物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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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