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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13條

所有人應於檢驗合格證期滿前三十日至六十日間,檢附下列文件經其所屬活動團體報請民航局審查合格後換發檢驗合格證: 一、原檢驗合格證影本。 二、向民航局或受該局委託之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申請檢驗,經檢驗合格之檢驗紀錄。 超輕型載具經改裝、遭受損壞應更換機身、引擎或於失竊、失蹤尋回後,其所有人應檢附下列文件經其所屬活動團體報請民航局審查合格後換發檢驗合格證: 一、原檢驗合格證影本。 二、向民航局或受該局委託之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重新申請檢驗,經檢驗合格之檢驗紀錄。 民航局或受該局委託之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應自受理檢驗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檢驗,其經通知補件者,自補件時起延展三十日。 未於檢驗合格證有效期間內提出換發申請者,應依第八條重新申請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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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