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 第17條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17條

非經取得超輕型載具操作證(以下簡稱操作證),不得操作超輕型載具。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全文第17-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