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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23條

操作證需增加簽註者,應由操作人檢附下列文件,經其所屬活動團體報請民航局審查合格後換發: 一、原操作證影本。 二、完成其所屬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之訓練證明文件。 三、經民航局或受該局委託之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增加簽註之學、術科測驗合格證明文件。 四、申請增加簽註機型之超輕型載具檢驗合格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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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