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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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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26條
受民航局委託測驗之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不具備
第二十五條
第一項之資格者,民航局得終止其委託;其測驗人員怠忽測驗工作、作不實之測驗結果或違反本法
第一百十九條之一
規定者,民航局得廢止並註銷其測驗工作證。經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報請民航局廢止或註銷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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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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