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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36條

超輕型載具製造廠應按民航局依本法第九十九條之一第四項核定採用之超輕型載具設計、製造標準從事超輕型載具之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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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