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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9條

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受民航局委託並依民航局訂定之超輕型載具檢驗作業程序執行檢驗工作: 一、經民航局審核具有超輕型載具檢驗能力之活動團體。 二、從事航空工業或其相關工業之工程、品管、試驗、驗證之機構,經國內或國外主管機關核准有案者。 三、經民航局檢定合格給證之維修廠。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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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