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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輕型載具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3條

超輕型載具重大飛航事故發生後,活動團體、超輕型載具所有人、超輕型載具操作人及政府相關機關(構)應儘速將已知事故狀況通報運安會值日官。 活動團體、超輕型載具所有人、超輕型載具操作人及政府相關機關(構)應通報之事故如下: 一、人員死亡或傷害者; 二、實質損害者; 三、失蹤或無法接近者; 四、其他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重大影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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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