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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輕型載具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8條

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被調查單位或個人得於收到運安會調查報告草案起十五日內,提出至運安會委員會議陳述意見之書面申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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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