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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輕型載具飛行管理辦法 第10條

超輕型載具之操作人,應由操作教師陪同飛行至少三十小時以上,並經其 認可者,始得單獨操作。 前項操作教師之資格證書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授權社團組織核發。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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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