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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輕型載具飛行管理辦法 第16條

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或操作人違反本辦法規定者,得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暫停其團體或操作人飛行活動一至三個月,其情節重大者,交通部民用航 空局得逕行註銷其許可證或操作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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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