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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案件保護令執行辦法 第3條

跟蹤騷擾案件保護令執行機關如下: 一、命相對人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之保護令事項,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執行之。 二、禁止查閱戶籍資料之保護令事項,由被害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執行之。 三、其他保護令事項,由警察機關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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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