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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
› 第18條
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18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一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十一條之一
第一項所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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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跟蹤騷擾防制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1條
行為人經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十九條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之虞,…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定事…
第3條
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
第4條
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服務措施…
第5條
行為人經警察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
第6條
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狀為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跟蹤騷擾行為地或結果地之地…
第7條
前條聲請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一、聲請人、被害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聲請人為機關者,其名稱及…
第8條
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9條
法院收受聲請書後,除得定期間命聲請人以書狀或於期日就特定事項詳為陳述外,應速將聲請書繕本送達…
第10條
保護令案件之審理不公開。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得隔別訊問;必要時得依聲…
第11條
被害人以外之聲請人因死亡、喪失資格或其他事由致不能續行程序者,其他有聲請權人得於該事由發生時…
第12條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跟蹤騷擾行為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
第13條
保護令有效期間最長為二年,自核發時起生效。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前,法院得依被害人或第五條第一項…
第14條
法院應於核發保護令後二十四小時內發送被害人、聲請人、相對人、裁定內容所指定之人及執行之機關。…
第15條
保護令之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規定。關於保護令之裁定,除有特別規定者外,…
第16條
被害人、聲請人或相對人對於執行保護令之方法、應遵行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
第17條
外國法院關於跟蹤騷擾行為之保護令,經聲請中華民國法院裁定承認後,得執行之。被害人或聲請權人向…
第19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為之保護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第20條
法院審理前二條犯罪案件不公開。
第21條
行為人經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十九條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之虞,…
第22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23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 第17條
看 跟蹤騷擾防制法 全文
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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