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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 第3條

跨國接收受刑人移交前在移交國受執行之紀錄,應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已執行刑期,以供累進處遇分數之換算。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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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