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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 第5條

跨國接收受刑人,依前條累進處遇分數換算基準所得分數,得進列適當之級別。但不得進列二級以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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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