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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16條

第 二 章 住宿式服務機構
住宿式服務機構收住需技術性護理照顧服務者,應以專區方式辦理。 前項專區,得優先提供原在同機構接受服務者之持續性照顧或老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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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