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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18條

第 三 章 日間式服務機構
日間式服務機構,其業務範圍為生活照顧者,應依下列規定配置人員: 一、行政人員:專任或兼任。 二、社會工作人員: (一)一般機構:應為專任;其與受服務人數比例,為一比五十。 (二)小型機構:得以兼任方式進用;兼任者,其服務小型機構總人數,不得超過五十人。 三、教保員: (一)應為專任;其與受服務人數比例,為一比三至一比七。 (二)以照顧慢性精神病病人為主之機構,且進用之教保員為職能治療師,其進用比例達一比七十五者,進用其他類教保員之比例得為一比十五,不受前目比例規定之限制。 四、其他與生活照顧服務相關之專任或兼任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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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日間式服務機構,其業務範圍為生活重建者,應依下列規定配置人員:一、行政人員:專任或兼任。二、…第19條前二條機構收住需技術性護理照顧服務者,應與居家護理所連結提供服務協助,並與鄰近醫院、診所建立…第20條日間式服務機構應具備下列設施、設備:一、日常生活訓練室。二、多功能活動室。三、衛浴設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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