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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補助辦法 第3條

前條補助之申請、審核及核撥,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所需經費 由各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編列預算或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編列專款 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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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