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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撥交就業安定基金提撥及分配辦法
一句話看懂
本辦法規範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撥交就業安定基金的提撥及分配事項,以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及提升就業穩定性。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8-10-01・共 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三條
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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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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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法
第四十三條
第三項所稱每年收取前一年度差額補助費,指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定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概況表之前一年度十二月底已繳納差額補助費,減前二年度十二月底已繳納差額補助費所得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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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衛生福利部公告身心障礙者人口數後三十日內,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撥及分配數額,依附表所定公式完成核算,並將核算結果函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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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撥數額大於分配數額時,應於每年接獲函知後三十日內,將其提撥數額減分配數額後之款項,撥交中央主管機關之就業安定基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未依前項規定撥交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自就業安定基金補助款額度內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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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收取統籌分配款項後三十日內,將該款項撥交至提撥數額小於分配數額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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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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