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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 第2條

符合下列資格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一、依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二、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或經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轉介至其他縣市之機構接受照顧服務。 三、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四、家庭總收入符合本辦法補助基準。 五、未接受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服務或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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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