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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住宿式照顧費用,指身心障礙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於下列機構或單位接受夜間式、全日住宿式照顧服務之費用: 一、社會福利機構。 二、精神復健機構。 三、護理之家。 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 五、社區居住提供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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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