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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 第23條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23條
第 二 章 保健醫療權益
醫院應為身心障礙者設置服務窗口,提供溝通服務或其他有助於就醫之相關服務。 醫院應為住院之身心障礙者提供出院準備計畫;出院準備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居家照護建議。 二、復健治療建議。 三、社區醫療資源轉介服務。 四、居家環境改善建議。 五、輔具評估及使用建議。 六、轉銜服務。 七、生活重建服務建議。 八、心理諮商服務建議。 九、其他出院準備相關事宜。 前項出院準備計畫之執行,應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列入醫院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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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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