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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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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77條
依法令或契約對身心障礙者有扶養義務之人,有喪失扶養能力或有違反
第七十五條
各款情形之一,致使身心障礙者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人、扶養義務人之申請或依職權,經調查評估後,予以適當安置。 前項之必要費用,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
第七十一條
第一項第二款給予補助者外,由身心障礙者或扶養義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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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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