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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管理辦法 第6條

特別門診之獎勵,得由各級主管機關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特殊設施、設備及人事費用之補助。 二、績優服務機構、人員之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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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