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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輔具資源整合與研究發展及服務辦法
› 第5條
身心障礙者輔具資源整合與研究發展及服務辦法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公私立學校、機構或團體推動輔具資源整合推廣及建置輔具資訊交流平台,彙整輔具相關之福利措施、學術成果、實務服務、產業發展及相關資訊。 前項工作彙整之資訊應透過多媒體、文宣或辦理研習活動等方式進行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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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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