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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動員辦法 第40條

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之駕駛及操作人員與執行動員任務之民間兼職幹部 ,自分隊所在地至交付處所,或參加訓練演習期間,因公傷病時,由車輛 動員委員會各地車隊護送至當地公、私立醫院、衛生機構治療,其因公身 體殘廢或死亡時,比照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職工職階撫卹或殮葬之。其 所需醫療、撫卹費用,由車輛動員委員會向相關之上級機關陳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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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