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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動員辦法 第7條

省、市公路監理機關、縣 (市) 政府、警察機關及各有關同業公會、職業 工會,均應負責提供有關資料及適切之支援,密切配合動員業務之推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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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