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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編用辦法 第11條

省(市)主管機關,得依年度計畫,舉辦編用演訓,必要時並得訂定計畫,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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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