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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編用辦法 第17條

調用之車輛,發生事故所致之損害賠償、傷亡撫卹或補償事宜,由公共需要機關與車輛所有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應由公共需要機關之上級機關召集相關機關協調解決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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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