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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10條

為明確告知當事人申請覆議程序,鑑定意見書內應載明「當事人對於鑑定會之鑑定有異議時,得於收受鑑定意見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敘明理由向該轄區覆議會申請覆議,但以一次為限。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應向該管司法機關聲請轉送該轄區覆議會覆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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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