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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5條

鑑定會議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鑑定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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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