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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中新聞紙雜誌發行管理辦法 第7條

軍中新聞紙及雜誌如需向社會發行者,應先由發行單位填具軍辦新聞紙及 雜誌聲請登記表 (格式如附件一) 二份,附發行人照片兩張,呈層國防部 核轉行政院新聞局發給登記證。 凡領有行政院新聞局登記證之軍中新聞紙及雜誌,可自行向郵政總局申請 登記為「新聞紙類」以享受郵遞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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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