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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撫卹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自五十六年五月十四日起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十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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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