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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撫卹辦法 第2條

軍事機關學校部隊,經國防部核定員額,及人事權責單位核准有案,並持 有薪給證之編制內外聘任人員及雇用員工 (以下簡稱聘雇人員) ,在服務 期間傷亡者之撫卹,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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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