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撫卹辦法 › 第5條

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撫卹辦法 第5條

聘僱人員死亡時,依左列規定給與一次卹金: 一、因病或意外死亡,其連續服務未滿三年者,給與八個基數,連續服務 三年以上者,每增加半年,增給一個基數 (不滿半年者以半年計算) ,最高以三十個基數為限。 二、因公死亡者,照因病或意外死亡卹金加發十個基數。 三、作戰死亡者,照因病或意外死亡卹金加發二十個基數。 前項聘僱人員死亡之一次卹金,低於依其服務年資計算之應得退職金時, 按其應得退職金之標準發給一次卹金。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撫卹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