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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17條

學員生德行成績,包括對國家忠誠、品德、人格特質、才能、生活等項目。 前項成績之考核權責、考核細目、考核程序、評等基準、考核紀律、考核人員、考核紀錄等事項,應於各校學則中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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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