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 第18條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18條

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各校招生錄取者,得入學大學碩士班修讀碩士學位。 取得碩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各校招生錄取者,得入學大學博士班修讀博士學位。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