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 第40條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40條

大學、專科教育學生、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學生新生訓練結訓成績不合格。 二、修業期滿未符畢業資格。 三、學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年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 四、軍費學生應降班但無意願。 五、休學期滿未依規定辦理復學。 六、軍費學生在學期間體格產生變化,經國軍醫院證明,未達招生簡章所定標準。但懷孕不在此限。 七、博士班修業第三學年結束,未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 八、研究生修業年限期滿,未取得學位。 九、學生德行考核、軍事學(術)科及體育、體能戰技訓練或其他非學分必修課程未合格。 十、申請自願退學。 十一、軍費學生、研究生喪失現役軍人身分。 十二、軍費學生經核准至國內或國外學校就讀,遭就讀學校退學。 十三、未經核准而具雙重學籍。
AI 白話解釋
← 第39條看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全文第4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