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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51條

畢業證書遺失,且原畢業學校(院班)已不存在者,其證明學籍事宜,由合併、承繼學校或權責單位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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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