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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聘任教職員退休辦法
一句話看懂
軍事學校聘任教職員退休辦法規範軍事學校聘任教職員的退休條件、程序、給與及其他相關事項,以確保教職員退休權益及學校人事管理之需要。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64-12-30・共 10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第十四條
之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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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軍事學校聘任教職員之退休,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悉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以下簡稱細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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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教職員,係指訂有教員編制之各校院班,所聘專任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及系主任,教務長,並經教育部資格審查合格經國防部核准有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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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教職員之退休,由國防部核定發佈並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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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教職員之退休,依「學校教職員退休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之規定,由國防部組成委員會審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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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依「條例」
第九條
規定退休金,在國防經費內支付,以國防部為支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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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適用本辦法之教職員所領之一次退休金,自願儲存時,得比照「學校教職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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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保留軍官身份派任教職員者,其退伍應按軍官服役之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辦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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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作業程序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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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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