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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自費學生權利義務及管理辦法
› 第10條
軍事學校自費學生權利義務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自費學士、副學士學生在校期間,除
第四條
規定外,各項費用均須自付,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學費、雜費、住宿費:依各校所定收費數額收取。 二、膳食費:依軍費生支給基準收取。 三、服裝費:依軍費生支給基準收取。 四、團體保險費:依國防部所定收費數額收取。 自費研究生在校期間,各項費用均須自付,其項目及基準,適用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 自費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讀,學校應就費用項目、性質及使用情形,依教育部所訂之退費基準辦理退費。 第一項、第二項費用項目及基準之調整應符合公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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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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